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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拒执典型案例

2018/11/01  
拒执典型案例 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应自觉履行 可有人却借钱不还、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这些自作聪明、机关算尽的失信被执行人 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基本案情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在2016年9月24日签订借据一份,借款总额40000元,在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并约定如不能按期归还自愿向出借人支付借款及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庞某某遂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因被告苏某某到期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庞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义务,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称无能力偿还。庞某某以被告人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苏某某的刑事责任。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对被告人苏某某决定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在2014年8月29日注册登记车牌号为豫BSXXXX汽车一辆,价值5万元,2017年3月份将该车抵押借出21000元现金。2017年3月份至2017年9月份在为他人办理信用贷款时,每笔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约500元至1000元不等。被告人苏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26日存在消费支出流水。以上款项均没有用于偿还债务。 最终,被告人苏某某偿还庞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500元,并取得了庞某某的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积极筹款用于偿还自诉人,且自诉人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在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然对抗执行,明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故意拖欠逃避执行,其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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