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边洗手滑入,溺亡,悲催!
2014/06/10
宜阳县一小孩不慎滑入水库溺亡,监护人将水库的第一、第二承包人及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近日,宜阳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宜阳县周村有座小型水库,库内常年蓄水。2005年5月,周村村委与村民郑某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0年,承包金为4000元。2009年10月,郑某经村委同意,把水库的剩余承包期转包给了村民陈某,承包金1万元,承包期内的修库、改建、养殖等一切事物,均由陈某负责,郑某不得插手。
2011年4月17日,邻村40多岁的农民刘某和妻子带着2个儿子到周村走亲戚。午饭后,两个孩子来到该水库边洗手,11岁的小儿子不幸滑入水中溺亡。刘某夫妇痛心疾首,事后,他们认为郑某、陈某是该水库的承包人与管理人,却并未在库区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且没有对水库潜在危险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对小儿子的溺亡负有一半责任,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7万多元的一半,即9.3万多元。
法庭上,郑某辩解说,他已把水库转包给了陈某,对刘某小儿子的溺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陈某辩称,自己只负有照看水库的责任。原告儿子溺亡是由于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他不应承担责任。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周村村委认为,原告儿子被淹死是因为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且水库已被承包出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各方相互推诿,究竟谁该为死者负责?宜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儿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应承担监护责任,原告对小儿子疏于监管,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是导致小儿子溺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周村水库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其经营管理者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但被告陈某并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人周村村委作为周村水库的所有人和发包人,被告郑某作为将周村水库转包的转包人,二者并没有尽到提醒、监管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宜阳县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郑某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10000元;第三人周村村委赔偿原告5000元。案件受理费2140元,原告自行负担1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