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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丧车轮,离得很远,也被车轮撞死,车主们,该保养了

2014/06/04  
2013年12月15日上午8时,环卫工方女士正在中原路与西四环交叉口向西300米南水北调桥上工作,此时天降横祸,司机林某驾驶着重型水泥罐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突然一声巨响,水泥罐车的左后轮瞬间脱落,带着高速的惯性将7米外的方女士撞倒在地,由于颅脑损伤严重,虽经抢救方女士仍不幸离开人世。 事发后,交警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认为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但方女士的家人坚持认为,是司机和车辆的所有人在出车前未尽到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义务,才导致了惨剧发生。 “我们觉得是车子有问题,要不咋会跑着跑着轮子掉了,俺闺女死得太冤了,一定要为她讨个公道。”方女士70多岁的父母提起女儿就不住地抹眼泪,他们至今仍无法接受女儿去世的噩耗。 方女士的丧事办完不久,她的父母、丈夫、女儿便共同将肇事司机林某、车辆所有人李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3442元。 过失还是意外?庭审现场争议不断 6月3日上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除了双方当事人,两名环卫公司的代表也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希望回去后能够对其他环卫工人有个交代。 庭审一开始,原、被告双方便围绕着事故定性、赔偿标准等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原告认为,事发时方女士是在正常工作,且按照公司和交警部门的规定穿着反光服,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而肇事车辆车轮突然脱落,说明该车在出车前车况并不符合安全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方女士上有老、下有小,随着郑州城市的发展,他们已经由农村人口变为了城镇居民,所以赔偿金数额应按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职工年平均收入标准计算。 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提出了不同意见,肇事司机林某和车主李某一致认为,车辆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 “出车前,我检查过车轮的固定螺丝是否松动,胎压是否正常,以及水、机油等情况,车轮掉落是因为钢圈爆裂,这是我根本不能预料到的。”司机林某表示,他受雇于李某,驾驶车辆的过程中没有违规操作,不应为事故担责。 李某则称,车辆是2013年1月买的,事发前刚经过年检,不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当天,车辆是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钢圈爆裂导致车轮脱落,责任不在自己,既然已经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就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表示:交警的事故证明只是认定为意外交通事故,但没有进行责任划分,无法确定司机和车主是否存在过错,而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和保单上的免责条款,这种无法确定责任的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担责,商业三责险不应理赔。 环卫工为安全担心,法官提安全建议 由于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双方的争论一度陷入僵局。此外,对于方女士究竟应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赔偿,被告方也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方女士和家人虽然换发了新的户口本,但仍常年居住生活在农村,受村委会管理,属于农村人口,而按照我省相关规定,上一年度农村人口年均收入只有8000多元,远低于城镇职工年均2.2万余元的收入标准,巨大的赔偿差额让双方始终争论不休。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到场的环卫公司代表,他们表示对方女士的不幸很是同情,许多环卫工人也对这起案件有着很高的关注,如何能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减少他们可能受到的伤害,这是环卫工人们最关心的。 针对环卫工人的安全忧虑,法官提出了安全建议,如在快速路主干道上的路面清洁工作,建议由专用机械作业车进行作业;环卫工人在快速路上作业时,最好身着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性能好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整洁、醒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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