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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一起典型“执行不能”案件

2018/11/03  
浅议一起典型“执行不能”案件 11月1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再次来到被执行人王某莎家中进行调查取证,因王某莎家中确实经济困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原被告双方均为某理疗中心的员工,在上班期间原告王某艳让第三人任某某帮她拔火罐,中途任某某去接电话,便委托被告王某莎继续为王某艳拔火罐,在拔到第五个火罐时,因罐内有酒精并引燃该罐,导致原告背部严重烧伤。后王某艳在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大量医药费,但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医药费,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了,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将其诉至法院。 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一被告某宾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982.43元。二被告王某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56.08元。判决生效后,王某莎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艳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立即向王某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同时对王某莎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但王某莎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王某莎家中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仅靠王某莎的微薄收入维持生计,并无履行能力。原告王某艳还对该院执行工作有误解,固执的认为是执行法官不作为,执行效率低,所以才导致拿不到赔偿款的。为此,王某艳多次找执行法官、执行局领导、主管院长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其尽快将案件执行完毕。 为迅速将案件执结,执行法官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曾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并到其家中进行走访调查,第一次上门询问王某莎时,王某莎主动将自己平时生吃俭用留着给女儿交学费的1000元让执行法官转交给申请人。11月1日,执行法官又一次来到王某莎家中时,发现王某莎卧病在床,没有钱治病,全家人哭成一团。执行法官通过村委会也了解到,王某莎家今年所种植的农作物几乎颗粒无收,生活非常拮据,王某莎表示自己暂时没有办法履行义务,请求执行法官的理解,并保证一旦有能力会第一时间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 虽然本次执行法官已竭尽全力,但因王某莎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撰稿: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韩思润 电话:2380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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